據了解,根據全國森林火險區(qū)劃等級和森林防火實際需要,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編制了全國森林防火規(guī)劃,目前已報國務院待批。
責任追究,向外也向內
現行《條例》對于違反森林防火規(guī)定的行為處罰為警告或10元~500元的罰款。
修訂后的《條例》對違反森林防火規(guī)定的,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給予警告外,還對個人處以200元?~5000元的罰款,對違反規(guī)定的單位處以2000元~10萬元的罰款。
對比新舊《條例》,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:無論是對于地方政府還是林業(yè)主管部門,森林防火的責任都更重了;違反條例規(guī)定所付出的成本更大了。
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必須負責森林火災的預防、管理、檢查、監(jiān)督、撲救和保障等,切實承擔起《森林法》所規(guī)定的職責。因為責任如此明確,一旦出現森林火災,追究責任誰都無法推脫。
都說“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兒”,但修訂后的《條例》不僅嚴于律人,也嚴于律己。不僅對違反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的板子打重了,還制訂了自我監(jiān)督的條款。如按照第47條規(guī)定,如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,未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等,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處分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負責同志說,修訂后的《條例》施行后,還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跟進。國家林業(yè)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緊研究制定森林火災評估標準等。各地則要加大對修訂后的《條例》的學習和宣傳力度,相應地修訂本地《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》,對照新增或修改的規(guī)定,改進工作。在全國森林防火規(guī)劃通過后,各地應結合實際,編制本行政區(qū)域的森林防火規(guī)劃,編制或完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辦法。此外,在今后工作中,還要注意一些用語的變化。如修訂后的《條例》不再說“森林防火戒嚴期”和“森林防火戒嚴區(qū)”,而改稱“高森林火險期”和“高森林火險區(qū)”。